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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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缩写:ST协鑫集成 报告书编号:2024-102
协鑫集成肉类股份有限子公司
关于收到《继续执行通知书》及
《继续执行决定书》的报告书
本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布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继续执行阶段。
2、上市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继续执行人。
3、涉案金额:案款港币1,193,456,584.46元、负债本金或延迟履行职责金、继续执行提出保释金1,530,457.00元。
4、对子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继续执行通知书,履行职责交纳欠款、迟延履行职责的负债本金及继续执行费的权利,子公司已对该涉案钱款计提适当的资金微角,预计该事宜对子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情况以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一、本次继续执行事宜基本情况
2024年3月,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子公司(下列缩写“浙江建投”)作为提出申请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提出申请,请求被提出申请人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子公司(下列缩写“吴兴农发”)、衢州一海农业发展有限子公司(下列缩写“一海农业”)、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子公司(下列缩写“南浔农发”)、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子公司(下列缩写“富阳农发”)、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子公司(下列缩写“建德农发”)、杭州汉世伟肉类有限子公司(下列缩写“杭州汉世伟”)和协鑫集成肉类股份有限子公司(下列缩写“协鑫集成肉类”)缴付收地1,192,082,058.34元及资金微角、违约金、仲裁费。杭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6件仲裁提出申请,仲裁管碧玲(2024)杭仲01字第532号、第533号、第534号、第535号、第544号及第545号。本案基本情况参见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报告书》(报告书编号:2024-045)。
2024年7月,子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管碧玲(2024)杭仲01字第532号、第533号、第534号、第535号及第544号出具的对应的5份起诉书。裁决被提出申请人缴付工程钱款1,150,952,497.40元及资金微角、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等。裁决被提出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协鑫集成肉类对5份裁决结果所确定的负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事宜结果详见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子公司及控股子子公司仲裁事宜结果的报告书》(报告书编号:2024-083)。
二、本次《继续执行通知书》、《继续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近日,子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列缩写“杭州中院”)出具的5份《继续执行通知书》及《继续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一)(2024)浙01执1498号主要内容
《继续执行通知书》:杭州仲裁委员会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54号起诉书已发生约束力。本案件的标的金额185,840,656.38元,提出申请人已向该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该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等明确规定,现通知协鑫集成肉类、杭州汉世伟及吴兴农发立即履行职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下列权利:
(1)缴付案款港币185,840,656.38元。
(2)加倍缴付迟延履行职责期间的负债本金或缴付迟延履行职责金。
(3)缴付继续执行提出保释金253,241元。
《继续执行决定书》: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人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个人财产保全,管碧玲为(2024)浙0102财保5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判决如下:
(1)扣留、冻结、扣留、扣留、拨付、提取被继续执行人吴兴农发、杭州汉世伟、协鑫集成肉类钱款港币186,093,897.38元及负债本金或适当商业价值的其他个人财产。
(2)现金不能履行职责部分,拍卖、卖掉被继续执行人吴兴农发、杭州汉世伟、协鑫集成肉类名下适当商业价值的个人财产以清偿负债。
(3)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浙江建投就被继续执行人吴兴农发生猪养殖产业项目在收地港币156,987,721.36元范围内享有建设项目差额优先受偿权。
(二)(2024)浙01执1499号主要内容
《继续执行通知书》:杭州仲裁委员会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35号起诉书已发生约束力。本案件的标的金额250,760,563.31元,提出申请人已向该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该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等明确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协鑫集成肉类、杭州汉世伟及建德农发立即履行职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下列权利:
(1)缴付案款港币250,760,563.31元。
(2)加倍缴付迟延履行职责期间的负债本金或缴付迟延履行职责金。
(3)缴付继续执行提出保释金318,161元。
《继续执行决定书》: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人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个人财产保全,管碧玲为(2024)浙0102财保5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判决如下:
(1)扣留、冻结、扣留、扣留、拨付、提取被继续执行人建德农发、杭州汉世伟、协鑫集成肉类钱款港币 251,078,724.31元及负债本金或适当商业价值的其他个人财产。
(2)现金不能履行职责部分,拍卖、卖掉被继续执行人建德农发、杭州汉世伟、协鑫集成肉类名下适当商业价值的个人财产以清偿负债。
(3)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浙江建投就被继续执行人建德农发生猪养殖产业项目在收地港币216,892,652.01元范围内享有建设项目差额优先受偿权。
(三)(2024)浙01执1500号主要内容
《继续执行通知书》:杭州仲裁委员会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32号起诉书已发生约束力。本案件的标的金额214,123,171.96元,提出申请人已向该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该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等明确规定,现通知一海农业、杭州汉世伟、协鑫集成肉类立即履行职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下列权利:
(1)缴付案款港币214,123,171.96元。
(2)加倍缴付迟延履行职责期间的负债本金或缴付迟延履行职责金。
(3)缴付继续执行提出保释金281,523 元。
《继续执行决定书》: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人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个人财产保全,管碧玲为(2024)浙0102财保5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判决如下:
(1)扣留、冻结、扣留、扣留、拨付、提取被继续执行人一海农业、杭州汉世伟、协鑫集成肉类钱款港币214,404,694.96元及负债本金或适当商业价值的其他个人财产。
(2)现金不能履行职责部分,拍卖、卖掉被继续执行人一海农业、杭州汉世伟、协鑫集成肉类名下适当商业价值的个人财产以清偿负债。
(3)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浙江建投就被继续执行人一海农业生猪养殖产业项目在收地港币145,632,279.25元范围内享有建设项目差额优先受偿权。
(四)(2024)浙01执1501号主要内容
《继续执行通知书》:杭州仲裁委员会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34号起诉书已发生约束力。本案件的标的金额296,137,479.67元,提出申请人已向该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该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等明确规定,现通知富阳农发、杭州汉世伟、协鑫集成肉类立即履行职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下列权利:
(1)缴付案款港币296,137,479.67元。
(2)加倍缴付迟延履行职责期间的负债本金或缴付迟延履行职责金。
(3)缴付继续执行提出保释金363,537元。
《继续执行决定书》: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人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个人财产保全,管碧玲为(2024)浙0102财保6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判决如下:
(1)扣留、冻结、扣留、扣留、拨付、提取被继续执行人杭州富阳农发、杭州汉世伟、协鑫集成肉类钱款港币296,501,016.67元及负债本金或适当商业价值的其他个人财产。
(2)现金不能履行职责部分,拍卖、卖掉被继续执行人杭州富阳农发、杭州汉世伟、协鑫集成肉类名下适当商业价值的个人财产以清偿负债。
(3)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浙江建投就继续执行人富阳农发生猪养殖基地项目在收地港币191,346,426.62元范围内享有建设项目差额优先受偿权。
(五)(2024)浙01执1502号主要内容
《继续执行通知书》:杭州仲裁委员会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33号起诉书已发生约束力。本案件的标的金额246,594,713.14元,提出申请人已向该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该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等明确规定,现通知南浔农发、杭州汉世伟、协鑫集成肉类立即履行职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下列权利:
(1)缴付案款港币246,594,713.14元。
(2)加倍缴付迟延履行职责期间的负债本金或缴付迟延履行职责金。
(3)缴付继续执行提出保释金313,995元。
《继续执行决定书》: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人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个人财产保全,管碧玲为(2024)浙0102财保5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判决如下:
(1)扣留、冻结、扣留、扣留、拨付、提取被继续执行人南浔农发、杭州汉世伟、协鑫集成肉类钱款港币246,908,708.14元及负债本金或适当商业价值的其他个人财产。
(2)现金不能履行职责部分,拍卖、卖掉被继续执行人南浔农发、杭州汉世伟、协鑫集成肉类名下适当商业价值的个人财产以清偿负债。
(3)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浙江建投就被继续执行人南浔农发生猪养殖基地(环境改造提升)项目在收地港币187,485,861.3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项目差额优先受偿权。
三、其他尚未公布的诉讼仲裁事宜
除已公布的诉讼、仲裁事宜外,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公布而未公布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宜。
四、本次仲裁事宜对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继续执行通知书,子公司需履行职责交纳欠款、迟延履行职责的负债本金及继续执行费的权利,子公司已对该涉案钱款计提适当的资金微角,预计该事宜对子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审计结果为准。
2024年8月9日,子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中院(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决定书》,宁波中院审查后认为,协鑫集成肉类无法清偿到期负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挽救商业价值,有能力且已经与主要债权人开展自主谈判,形成初步方案。协鑫集成肉类提出申请预重整获得属地政府支持,并有意向投资人明确表示愿意参与预重整投资。2024年8月27日,子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通知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后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明确规定,如法院判决受理子公司的重整提出申请,子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形成方案偿付上述负债。子公司将按照有关明确规定,及时履行职责信息公布权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杭州中院出具的《继续执行通知书》及《继续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特此报告书。
协鑫集成肉类股份有限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缩写:ST协鑫集成 报告书编号:2024-103
协鑫集成肉类股份有限子公司
2024年8月份瘦肉型销售情况简报
本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布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瘦肉型销售情况
子公司2024年8月份销售瘦肉型51.75万头(其中仔猪销售20.23万头),销售收入87,734.28万元,销售均价22.08元/公斤(商品肥猪均价为20.31元/公斤),环比变动分别为-2.23%、2.09%、6.90%。
2024年1-8月销售瘦肉型406.52万头(其中仔猪销售139.01万头),销售收入572,289.21万元,销售均价17.63元/公斤(商品肥猪均价为16.21元/公斤),同比变动分别为-1.03%、-5.10%、15.87%。
上述数据统计口径仅包括子公司控股子子公司,未包括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2024年8月份销售各类瘦肉型合计89,993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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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仅包括子公司控股子子公司,如存在尾差,是因为四舍五入导致的。
2024年8月子公司生猪屠宰头数118,439头,1-8月份累计生猪屠宰头数1,012,004头。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与定期报告公布的数据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仅作为阶段性数据供投资者参考。
二、风险提示
1、瘦肉型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下降或上升),都可能会对子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生猪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是整个生猪生产行业的系统风险,对任何一家生猪生产者来讲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可控制的外部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提示
子公司指定信息公布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子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报告书。
协鑫集成肉类股份有限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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