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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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公司减持5%以上的非控股小股东富新投资有限子公司、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子公司保证向本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陈述。
本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布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陈述。
特别提示:
合计所持嘉美制品(滁州)股权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本子公司”)股权144,676,256股(占本子公司总股本比率15.09%)的子公司小股东富新投资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投资”),方案自本报告书日起15个季度后3个月内(9月27日至12月26日),以分散竞价支付方式合计增持子公司股权不少于9,590,399股(占子公司总股本比率1%),在任一已连续90个大自然日内,增减持权的数目不少于子公司股权数目的1%(前夕如遇法规明确规定的最佳时机,则不得增持)。
近日,子公司收到子公司小股东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出具的《关于拟增持嘉美制品(滁州)股权有限子公司股权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形报告书如下:
一、小股东的基本情形
1.小股东名称:富新投资有限子公司和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子公司。
2.小股东减持情形:截至本报告书日,富新投资直接所持子公司股权113,171,493股,占子公司总股本的11.80%;中凯投资直接所持子公司股权31,504,763股,占子公司总股本的3.29%。上述小股东共直接所持本子公司股权144,676,256股,占子公司总股本的15.09%。
3.小股东关系:子公司小股东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同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权有限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权有限子公司间接所持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100%的股权。
二、此次增持方案的主要内容
1.拟增持原因:小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权来源:首度发售优先股前股权。
3.拟增持数目及比率: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可能增持的子公司股权数合计不少于9,590,399股,增持比率不高于子公司总股本1%。若增持前夕子公司发生腾利、资本公积金送股股本、配股、可转债转股等事项,上述增减持权数目将进行相应调整。
4.拟增持前夕:自此次股权增持方案预公布报告书之日起15个季度后3个月内(9月27日至12月26日)进行,在任一已连续90个大自然日内,增减持权的数目不少于子公司股权数目的1%(前夕如遇法规明确规定的最佳时机,则不得增持)。
5.拟增持方式:分散竞价方式。
6.价格区间:根据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三、有关允诺及履行职责情形
根据子公司公开公布的《嘉美制品(滁州)股权有限子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招股说明书》和《嘉美制品(滁州)股权有限子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上市报告书书》,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就股权瞄准及增持事项做出如下允诺:
1.自承销商优先股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此次发售前直接或间接所持的承销商股权,也不由承销商回购该部分股权。
2.上述股权瞄准允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增持承销商股权数目不少于在首度发售优先股优先股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承销商股权数目的50%,两年合计增持承销商股权数目不少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承销商股权数目的100%。拟增持承销商优先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及投资顾问交易所有关明确规定办理。
3.直接或间接所持的承销商优先股在瞄准期满后两年内增持的,增持价格不低于发售价。如有派息、腾利、公积金送股股本、配股等情形的,则发售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形进行相应调整。
4.通过投资顾问交易所分散竞价交易增减持权时(且仍为合计减持5%以上的小股东或子公司董事、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提前15个季度予以报告书并向投资顾问交易所报告备案增持方案,并积极配合承销商的信息公布工作。
5.通过投资顾问交易所分散竞价交易增持己方所持的子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前发售的股权时,在任一已连续90个大自然日内,增减持权数目不少于子公司股权数目的1%。
6.通过大宗支付方式增持己方所持的子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前发售的股权时,在任一已连续90个大自然日内,增减持权的数目不得少于子公司股权数目的2%。
7.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己方所持的子公司首度发售优先股前发售的股权时,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率不低于子公司股权数目的5%。
截至本报告书日,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严格履行职责了上述允诺,未出现违背允诺的行为。
四、有关风险提示
1.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将根据市场情形、子公司股价情形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此次增持方案。
2.此次增持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子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投资顾问交易所优先股上市规则》《深圳投资顾问交易所上市子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子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子公司小股东增减持权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投资顾问交易所上市子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小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减持权》等法规、部门规章、规章文档和子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亦不存在违背小股东股权瞄准及增持有关允诺的情形。
3.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不属于子公司的控股小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此次增持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子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此次增持方案实施前夕,子公司将持续关注此次增持方案的进展情形,督促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严格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文档的明确规定,及时履行职责信息公布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档
1.富新投资和中凯投资出具的《关于拟增持嘉美制品(滁州)股权有限子公司股权的告知函》。
特此报告书。
嘉美制品(滁州)股权有限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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