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22年第17期)
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网站2022年12月22日消息,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期)。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期)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长乐区首占李雪娇卤货店经营的水煮鳗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福州市长乐区首占李雪娇卤货店经营的水煮鳗鱼(加工日期:2022-08-29)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水煮鳗鱼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实测值0.127g/kg,(《检验报告》编号:2022SFJC-XC6074),上述指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复检结果为:水煮鳗鱼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实测值0.110g/kg(《检验报告》编号:FRF202200121),该项指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福州市长乐区首占李雪娇卤货店经营的水煮鳗鱼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物质,其不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范围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在购进水煮鳗鱼原料时未按要求索取采购凭证、营业执照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5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市监处罚〔2022〕4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经分析产品出现不合格主要原因是可能采购的鳗鱼原料中添加有防腐剂。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水煮鳗鱼;2、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天在经营场所粘贴召回公告,自召回公告发布二十日内消费者可依据有效凭证向本单位要求退货,赔偿等合法权益;3、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整改复查:2022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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