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违法经营冷链食品被罚1万元1
昌吉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马晓芳 通讯员 艾克热木)今年以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不断强化冷链食品监管,严防疫情通过冷链渠道传播,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近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起典型案例,玛纳斯县一火锅店因违法经营冷链食品被罚1万元。
3月21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玛纳斯县某火锅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冷链食品冻巴沙鱼柳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店于3月31日前整改完毕,并给予警告。
5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火锅店检查,在该店后堂冰柜内发现冷链食品冻巴沙鱼柳,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0日,保质期24个月,批号为VN1471/1V/1036,原产国为越南。该店负责人现场提供了冻巴沙鱼柳的进货票据,但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核酸检测证明、消杀报告、“新疆冷链食品追溯”追溯码等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检查时该店进货查验台账只记录至2022年3月10日,该火锅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明。当日,执法人员扣押了这批冻巴沙鱼柳,并当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5月30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的通告》(2021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查安康-新疆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将不断完善升级,建设全链条追溯监管功能,尽量简化操作程序。相关政府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强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采购销售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无预防性消毒证明、无“新疆冷链食品追溯”追溯码、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防控新冠病毒通过冷链食品传播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案件调查过程中,该火锅店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店从轻处罚,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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