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2月26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中未见关于保健食品的明确定义。
2、该办法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30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3、目前已经废止的2005年4月30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条明确了保健食品的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4、目前已经废止的2005年4月30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统一营养素补充剂等申报与审评行为,制定了《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8个与保健食品申报与审批相关的规定。上述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以可以窥得,保健食品类目下有营养素补充剂,真菌类保健食品,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核酸类保健食品,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等7类。
5、2016年7月1日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章 注 册
第九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产品应当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一)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以下简称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是指非同一国家、同一企业、同一配方申请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
第十条 产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第十一条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由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者由其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境外生产厂商,是指产品符合所在国(地区)上市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备 案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第四十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6、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95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为国内企业并购国外成熟保健品公司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健字号审批注册、开通绿色通道的建议)https://www.nmpa.gov.cn/zwgk/jyta/rdjy/20170807120001343.html
该篇答复对保健食品备案管理有着比较详细的回复。目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已经施行。
7、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的公告(2020版新目录征求意见中未颁布)
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的公告
8、2019年第96号《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清单末尾备注如下
“注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商品按《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监管要求执 行,包括进境检疫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等。属于《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按以下要求执行:(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 口商品清单中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监管要求执行,“二线”出区时参照个人物 品监管要求执行。(2)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