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通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9月17日消息,近期,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通州区11家餐饮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现将检查食品安全问题通报如下:
1.北京九棵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五虎上匠美食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9W9CXY;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楼4层A26。存在食品加工场所环境脏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2.北京米斯特比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九棵树餐饮分店(米斯特比萨通州九棵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975530157;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翠景北里瑞都景园北区1A号楼一层11A号店铺。存在食品加工场所环境脏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3.北京俊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岸芷汀兰法餐牛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5JLE48;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怡乐中路422号1幢112号。存在擅自更改经营布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4.正禾春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店(一点点北投爱琴海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213WL82;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289号院1号楼-2层B201-B1013。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5.北京市漷县宝福小吃店(西北老马牛肉拉面 大饼烧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2MA00PJLB9W;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吴营村。存在食品处理区有苍蝇等有害生物活动迹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6.北京浩仁小吃店(华莱士全鸡汉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2MA00G6MT82;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县村委会东920米(漷城路与漷兴一街交叉路口南175米)。存在餐具消毒水池混用,餐具清洗水池与清洗抹布、拖把及其他物品的水池混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7.北京市漷县红欣商店(安徽太和牛肉板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2MA00DF981F;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县二街。存在餐具消毒水池混用,餐具清洗水池与清洗抹布、拖把及其他物品的水池混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存在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食品操作岗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8.北京巍记粮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烤面筋公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NLCQX7;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5号楼1层114。存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9.北京创世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川右·一家有态度的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H0YX6H;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1号楼2层220。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0.北京清承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点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FLM302;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1号楼1层155。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1.北京鹿岸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宫的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18TGXJ;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1号楼1层167。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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