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53号)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14〕53号 发布日期 2014-09-22 生效日期 2014-09-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14〕53号 发布日期 2014-09-22 生效日期 2014-09-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c.gov.cn/10462/10883/11066/2014/9/26/10314367.shtml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完善我省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放宽市场准入

(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1.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国务院制定出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列出我省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中与国家不一致的,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时间进度:待国务院发布负面清单后实施。

2.执行好《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减少前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时间进度: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3.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牵头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时间进度:2014年12月底前试行一批并持续推进。

4.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逐步形成技术先进、布局合理、市场竞争力强、功能完备的节能环保产业体系。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省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5.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适时推行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重点围绕成渝经济区主体功能区建设需求和我省实际设计负面清单,对清单以外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审批”管理。改革外商投资管理、金融等制度,特别是在以金融服务、医疗养老、专业服务等为代表的服务业开放,争取在贸易便利化制度、跨境人民币使用和结算、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有所突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配合单位:人行成都分行

时间进度:按全国统一要求推进。

(二)严格规范行政审批。

6.严格控制新设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实质性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认真落实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川府发﹝2013﹞54号)要求。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涉及企业和事关市场竞争、市场秩序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严格申报审批,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审批内容组织实施,严肃处理违规开展的和超出审批内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质量管理认证规范》审批“两证合一”。

责任单位: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药品“两证合一”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其余持续推进。

7.深化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减少政府干预。放开热力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包车客运(含旅游包车)价格、两碱外工业盐价格、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销售价格、蚕种出场价格和销售价格、杂交水稻种子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中药饮片销售价格。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8.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尽快取消,对市场竞争充分的进行放开,对确需保留的进行规范。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事项,大力规范中介服务,编制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置依据、申报条件和材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方式等。建立并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理规范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积极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

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编办、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时间进度: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9.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实行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级政府“一站式”服务,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构建以窗口为主导的行政审批机制,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服务机制和联网运行,实现“一窗进出”。丰富和完善现有电子政务大厅服务功能,强化网上申请受理、办理状态和结果查询,确保三级行政审批事项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全程网上办理和实时监控。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10.禁止变相审批,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严禁违法违规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严格限定在控制危险、配置公共资源和提供特定信誉、身份、证明的事项,并依法定程序设定。坚决纠正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者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规收费行为。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变相收费项目和违法设定的收费项目。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11.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含有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会议纪要等,废除和纠正地区封锁、有违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公布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规章和规定“目录清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和实行优惠招商等行为,坚决纠正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清理一批并持续推进。

12.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按照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推行特许经营工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教育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铁建办

时间进度: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开始实施。

(三)严格审批后监管。

13.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严格按照产业政策规定,对存在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的企业实施淘汰或关闭。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14.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执行好破产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则和程序,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对上市公司退市风险隐患加大关注力度,积极做好上市公司退市各阶段的风险处置、维稳、舆论引导等各项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证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1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作部署,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时间进度: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16.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加大执业(任职)资格管理力度,适时建立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责任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一)切实强化监管措施。

17.贯彻执行好国务院及各部委有关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制度。加强四川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建设,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强化征占用林地管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完善并严格执行重大工程生态影响评价制度。制定《四川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逐步推行食品质量标识制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亮剑”行动。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18.试行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继续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统保工作,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发展,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

责任单位:教育厅、民政厅、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保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19.加强我省地方标准建设,依据修订后的标准化法,推动我省地方标准化法规、规章的修订,加快改进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管理。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范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修订有关强制性地方标准;制定《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3版)》、《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修订《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标准化法修订实施后1—2年内完成。

20.切实抓好各项标准落实,市场主体要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并加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严格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21.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和统筹协调下,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涉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改革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办法,强化垄断环节监管,引导和指导实施并购行为等符合反垄断审查标准的企业主动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利用行政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公用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严厉查处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持续开展“保护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公正调处专利侵权纠纷,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改革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办法,强化垄断环节监管”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22.强化风险管理,针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重点污染源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建立以监管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为主的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各类监管方式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识别、度量、监测与分析,适时编制各类专项报告。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23.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建立完善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省质监局对2014年确定的33个省内重点区域开展整治。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24.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分类监管,建立健全统一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数据库,加强食品风险监测。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二)强化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

25.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加大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好现有的各类信息化监管系统平台,不断整合拓展现有系统平台功能,加大监管执法的科技支撑力度。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上加大保障力度。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26.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鼓励和引导市场商户、生产经营者运用溯源系统平台进行交易,消费者优先选择可追溯的产品。巩固和提升成都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试点建设和运营质量,积极推进绵阳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和成都市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项目试点建设。支持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等类企业利用RF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开展酒类流通电子溯源试点,率先在快速消费品中实现互联网与物联网的融合。建设全省食品药品大数据云中心,稳步推进食品药品等其他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绵阳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和成都市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于2014年12月底初步建成,食品重点产品、药品全过程追溯体系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27.在完善认定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健全我省统一电子认证体系,制定《四川省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加快电子认证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认证服务和应用,逐步实现全民持有、各领域使用。对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四、积极推进信用监管

28.建设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含公示平台和共享平台),加强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深化“四川信用网”公共服务成效;建设信用四川网、企业诚信与银行授信挂钩联动信息共享及转接系统;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完善整合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金融信贷征信数据库以及教育、就业、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等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连接。实行信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应用等的标准和制度,实施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逐步将金融信贷、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环境评级、安全生产、民政救助等信用信息纳入统一平台。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省工商局

配合单位: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时间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9.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设。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配合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时间进度: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30.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财政补贴、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完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建设,有效运用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建立金融行业和部门间联动的信用奖惩机制,不断推进合同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合同信用奖惩制度。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有针对性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31.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研究制定《四川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和调整信用信息查询方式,为需要查询信息的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培育和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研究制定《四川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开展联合征信和增值服务,鼓励征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各类主体注册设立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项目立项、机构建立及运营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信用服务行业监管制度和准入制度,用制度规范保护企业和个人等的秘密和隐私,严密防控信息公开风险,强化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省工商局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五、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32.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界定监管界限,推行廉政风险点建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33.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实行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推进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开展案件督查督办及回访,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细化、量化裁量权,公开裁量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文明执法,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严,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推进监管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离,技术检验监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编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34.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对省本级行政职权目录再清理、再审核,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审定并向社会公示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审批依据、程序、申报条件等,目录外一律不得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调整变化和国务院下放事项的要求,每年修订一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配合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时间进度:2014年12月底前公示一批并持续推进。

35.推行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确保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依法科学有序开展。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36.加强执法评议考核,加大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约束。强化监督检查,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涉及市场监管的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严肃行政问责,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畅通举报渠道,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对地方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对不顾及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责任单位:监察厅、审计厅、省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六、改革监管执法体制

37.解决多头执法,全面统计和清理省级市场监管执法主体,研究提出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的意见。对一个部门设置的业务相近的多支执法队伍进行整合;试点推开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全面统计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目前已设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情况,积极向中央编办请示相关政策并进行清理。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

牵头单位:省编办

配合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于2014年12月底前进行试点。

38.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等分级管理事项实行属地管理,明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管;强化省直有关部门的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不再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制定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具体意见。结合本轮市、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督促指导市(州)按要求设置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和区本级对应部门不重复设置,对已重复设置的提出整合意见;在部分县(市、区)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规范委托执法和派驻执法,对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根据需要和条件探索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其部分行政执法权;对不具备执法条件的基层,由有执法权的执法主体采取委托执法或派驻执法方式进行执法。

牵头单位:省编办

配合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进度:2016年6月底前完成。

39.制定并执行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完善监督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牵头单位:商务厅

配合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时间进度:按照全国统一要求完成。

40.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实现跨区域案件移送、取证无缝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维护好统一市场秩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兄弟省(区、市)对应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加大省内跨区域执法的协调指导力度。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41.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加大力度查处未经依法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

责任单位: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42.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要强化沟通协作,加强信息沟通、证据收集等制度机制建设,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为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提供制度保障。推进全省各级公安系统设立专门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43.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理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44.加大法院生效裁定和判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决定的执行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化协作,有效预防暴力抗拒执法等行为。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一)加大监督机构建设力度。

45.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公开行为;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制定《四川省社会组织自律诚信建设意见》,并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章程。

牵头单位:民政厅

时间进度:2015年6月底前完成。

46.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实际,实现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资产财务、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在脱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出台《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

牵头单位:民政厅

配合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

时间进度:2014年12月底前出台相关意见。

47.加强调查研究,清理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同时加强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

牵头单位:民政厅、省编办

配合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时间进度:2014年底前提出转移职能初步意见。

48.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同时整合检查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综合评价,实行分类监管,对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程序和证据严重缺失、挂名执业、低价恶性竞争、内部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责任单位:财政厅、司法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49.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整合,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推进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脱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研究提出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意见,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支持鼓励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牵头单位:省编办、省质监局

配合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管部门

时间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50.加快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推动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完善政府向中介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实施信用监管,综合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切实增加强制推行信用信息报告使用制度的领域和范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配合单位:各相关主管单位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切实拓展监督渠道。

51.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好现有“12315”、“12318”、“12330”、“12350”、“12369”等平台功用,建设“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平台,不断优化规范工作流程,拓宽公众举报渠道,不断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生态环境等事项,要主动及时向社会或相关部门通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52.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各相关主管单位

时间进度:2014年12月底前建设一批并持续推进。

53.强化舆论监督,在省级主流媒体及其网站公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揭露违法犯罪行为,剖析典型案例,形成震慑效应。加强对新闻媒体、新闻采编活动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假新闻、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严肃处理履职不力、监管失责、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甚至干扰、阻挠、妨碍执法活动的新闻媒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牵头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时间进度:2014年12月底前出台相关办法并持续推进。

54.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的监督作用,领导干部要自觉落实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制度。不断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检举揭发类信访案件,各相关单位和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有效拓展和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网上受理为主的诉求表达格局,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完善信访信息系统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省信访局

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八、完善监管执法保障

55.及时清理、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办案质量,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56.按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法律制度中罚款等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法依程序探索实施按日计罚等法律责任形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依法大幅度提高赔偿倍数。强化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连带责任。落实行政补偿和赔偿制度,当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须履行补偿或赔偿责任。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省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57.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完善待遇、选拔任用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责任单位: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58.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全力保障市场监管和执法经费,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要落实好相关工作经费;监管执法人员工资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全额纳入各级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推进非税收入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出台《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全面实行收(罚)缴分离,继续推进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加强对执收执罚使用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

牵头单位:财政厅

配合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有执收执罚权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1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出台按照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推进。

九、强化组织实施

59.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研究出台贯彻落实的相应措施,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市场运行平稳有序。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充分结合职能职责,细化实化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60.联系实际,突出重点。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污染源和重点产品的监督,切实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61.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直各部门要在做好自查的基础上,加大业务工作指导力度。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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