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中心)、执法中队、事业单位、基层所: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安全监管新形势、新任务, 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厘清和压实全县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建立健全符合实际、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指导意见(试行)》(湘市监食〔2020〕120 号)、《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永市监发〔2021〕28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工作目标
通过梳理和划分县市场监管部门和基层市场监管所依法承担的食品安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事权,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明晰县、乡(镇)两级监管任务,促进全县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廉洁高效。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在落实食品安全地方党委政府负总责的框架下,强化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