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83号)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17〕83号 发布日期 2017-07-21 生效日期 2017-07-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17〕83号 发布日期 2017-07-21 生效日期 2017-07-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17/08/15/010734611.s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总结开封市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二十二证合一”改革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着力解决创办企业过程中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以“减证”促“简政”,逐步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努力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

 

从2017年8月1日起,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三十五证合一”改革,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提升便利化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释放更大改革红利,让创业程序越来越简、监管能力越来越强、服务水平越来越高,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三、基本原则

 

(一)标准统一规范。全面梳理我省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和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明确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清单,暂不整合行政审批许可类涉企证照事项。科学制定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实行全省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和登记表格,确保改革依法有序开展。

 

(二)流程简化优化。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归集”的工作模式,创办企业只需到工商窗口(部分地方为政府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统称工商窗口)提交一次申请,即可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常开展经营,无需再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涉企证照事项,从而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降低企业的制度性成本。

 

(三)信息共享互认。搭建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相关部门利用平台实现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通过信息化手段满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过程中的信息需求,有效解决企业办理证照“部门多次跑、材料重复交、办理时间长”等问题,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四)服务便捷高效。加强各级政务服务窗口的人员力量配置和软硬件设施配备,完善服务举措,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积极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打造“互联网+”模式下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整合证照事项。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原则,在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发展改革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公安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财政部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农业部门的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文化部门的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旅游部门的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畜牧部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通信管理部门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海关部门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人行部门的开户许可、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外汇部门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保监部门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等17个部门的30个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

 

(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为依托,在“五证合一”改革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搭建“三十五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相关部门改造升级各自的业务信息系统,通过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实行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现有企业登记申报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工商窗口通过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企业不再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涉企证照事项。确需在企业设立阶段补充采集信息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信息需求,经梳理汇总后与现行申请表相结合,在企业设立过程中一并采集。

 

各级工商窗口通过平台向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的省级单位推送信息;对补充采集的信息,通过平台实现向所属部门的自动关联推送。相关部门要在1至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信息,并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整理、分配、应用工作。

 

(三)优化简化业务流程。企业创立申请人到工商窗口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在申请表上勾选本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证照事项。工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一并录入企业登记信息和补充采集信息,在1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并通过平台将信息推送给企业申办的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有条件的工商窗口可以进一步压减办结时间,力争实现当场办结。

 

相关法规规定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确需进行审查的,相关部门可在收到工商窗口推送的信息后,在法规规定时限内依法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工商部门。相关法规规定被整合证照事项的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在相关法规规定修订前,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要采取有效过渡措施,确保改革依法合规、平稳衔接。

 

企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工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在1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并将变更、注销信息推送给企业申办的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企业需要增选涉企证照事项的,由工商窗口将企业信息推送给新增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

 

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三十五证合一”登记。2017年8月1日前已办理涉企证照事项的企业,原证照继续有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一项重要意义在于推动政府部门转变监管理念,精简事前准入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各部门要强化主动监管和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履行监管职责,核查完善企业信息,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管理,降低市场交易风险。要充分发挥平台的优势,在实现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共享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部门协调与联合惩戒机制,加快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用监管,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

 

(五)推动改革成果应用。坚持“三十五证合一”与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相结合,打通改革成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务院要求做好与国家层面和其他省份的对接工作,推进“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互认和应用。对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要使“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省工商局要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直有关单位要扎实履职,加强工作衔接和业务协同,指导本系统认真做好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

 

(二)加强窗口建设。“三十五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地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确有必要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窗口人员的能力素质满足改革要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对“三十五证合一”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考核。各地要把“三十五证合一”改革摆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考虑,将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改革效果进行科学评估。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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