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1-31 生效日期 2011-01-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1-31 生效日期 2011-01-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我区乳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一)加强乳品工业项目审核关。各地要严格执行乳品产业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品工业项目要严格审核,重点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进行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已建乳品工业项目的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监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严把乳品生产许可管理关。自治区质监局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对新建乳品生产企业,要按照质监总局修订后的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未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相关文书证明其满足产业政策的,不予审核;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在2011年3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严把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关。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品生产企业。

(四)严把乳品经营证照管理关。工商部门要本着“先证后照”的原则,在流通环节的乳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确保证照统一、经营合法。要严格按照许可项目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的乳品超过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非法经营乳品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并从重予以处罚。

(五)严把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要求并监督经营企业建立三聚氰胺从出厂、批发到零售的流通全程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对三聚氰胺经销企业的定期检查和回访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强化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农牧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和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要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全部批次的15%。

(二)强化乳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乳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的检验检测。质监部门必须每周对企业出厂产品进行抽检。工商、食品药监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强化风险监测和评估。自治区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通报抽检、监测信息;自治区卫生厅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报告卫生部请求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科学发布预警;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四)强化监督检验质量。各地政府要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抓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农牧、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尽快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完善验证验票查询服务。商务、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区统一的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2011年6月起向乳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农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确保各环节有效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品时,要核实乳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监、工商等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完善电子信息追溯系统。质监、工商、农牧、商务、食品药监等部门要抓紧推进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四、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严格落实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制度。质监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其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各市、县(区)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派员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驻厂监督,督导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进行批批检验,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三)严格落实流通环节监管制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进行经常抽检。质监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五、严厉打击惩处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

(一)继续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各市、县(区)政府要明确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统筹协调各方,联手配合行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和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的“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力求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但未及时清剿的,或发现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而未予清缴且导致其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各地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各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要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

(四)发动社会力量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六、坚决落实乳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坚决落实企业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能力。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劵等部门通报,严格限制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行为。

(二)坚决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投入,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确保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乳品企业的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需要重点监管的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备。自治区财政厅要切实做好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三)坚决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加快基层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乳品治理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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