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号)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字〔2016〕11号 发布日期 2016-01-18 生效日期 2016-0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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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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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食安办、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8日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省食安办 省公安厅 省农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

 

省林业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畜牧兽医局

 

为强化部门间相互衔接与配合,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现就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4〕1号)、《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要求,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和技术优势,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农安)和公安“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推进监管、执法、检测、信息等资源共享与合作,实现无缝衔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构建全程监管制度

 

(一)进一步加强监管职责衔接。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形成监管合力,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体系。

 

(二)强化收贮运行为监管对接。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畜牧兽医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收购、贮藏、运输活动监管,规范贮存、运输和装卸行为,打击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业“潜规则”。贮存、运输冷冻冷藏保鲜的食用农产品应配有相应的冷冻冷藏设施。实施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督促经营者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照、农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及销售专用凭证,并予以记录和保存。

 

(三)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体系。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平台,制定完善质量追溯制度规范,逐步建立覆盖食用农产品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加工、销售、消费等各环节,去向可查、来源可溯、责任可追的全程追溯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优先将生猪和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食用农产品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追溯试点,抓紧依托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一批追溯示范典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并通过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做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电子化”追溯管理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平台,不断提升追溯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严格实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三品一标”产品认证登记、生产自查、委托检验等措施,把好产地准出质量安全关。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对生产的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不具备出具产品合格证明资格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个体生产者,应委托抽样检测,并有完整生产档案记录;经省外批发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凭销货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入市经营,省内批发市场可凭“一票通”直接上市;进口食用农产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产品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经营。加强对进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有形批发零售市场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对无任何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经市场开办者检测合格后方能入市;对无任何证明材料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和依法需要实施检疫而未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禁止上市销售。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的监管,将农村集市和庙会等农民群众临时性集中消费场所纳入监管范围。

 

进入市场、餐饮、加工企业的生猪产品,应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上市销售。分割、包装的畜产品加盖检疫标志。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入市后的畜禽产品未经检验检疫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通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依法实施处罚。

 

三、构筑资源共享平台

 

(一)完善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认真落实《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衔接规范(暂行)》,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快推进全省信息资源平台建设,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规范,实现各级监管数据在省级信息资源平台集中沉淀、资源共享。

 

(二)加强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和风险交流合作。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突出对生产基地(企业、合作社)、流通环节及收贮运环节的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不断扩大风险监测、分析的品种和范围,将“菜篮子”和大宗粮油作物产品全部纳入监测、分析范围,切实摸清危害因子种类、范围和危害程度,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建立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结果共享制度,及时相互通报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信息,加强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

 

(三)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开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建立食用农产品输入、输出型应急事件处置合作机制。依托大众舆情信息平台,对重大舆情进行跟踪监测,联合督查督办重大安全案件。适时联合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部门间的联动水平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四)建立研讨、宣传和培训合作机制。根据需要就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共同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基层监管队伍的培训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全面普及食品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生产的自觉性和监管队伍的监管能力,指导公众放心消费。

 

四、强化监管执法联动

 

(一)深化突出问题治理。统筹兼顾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个环节和领域,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时段的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和“潜规则”,集中力量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高毒农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产地重金属污染、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假劣农资、假劣食盐等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和陋习顽疾。构建统一监管、综合监管、协同监管的整治工作机制,在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过程中需要联合行动的,要统筹协调、统一调度和统一行动。

 

(二)强化行刑衔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切实形成打击合力,深挖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各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相关投诉举报和情报信息的研判,研究制定相应的打防措施,建立健全违法犯罪案件和线索移交、通报、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

 

(三)加强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追踪溯源,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失信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将其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公示失信违法主体,使其丧失信誉,增强执法威慑作用。公安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包括情节严重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要及时通知相关监管部门;对经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四)组织开展联合督查。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督查,同时对季节性产出集中的食用农产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督查,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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