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9号)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7〕99号 发布日期 2017-09-10 生效日期 2017-09-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7〕99号 发布日期 2017-09-10 生效日期 2017-09-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bgtwj/zfwj2011_119229/201709/t20170915_3046391.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以“减证”促“简政”,逐步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提升便利化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释放更大改革红利,努力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全面梳理我省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和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明确整合证照事项清单,突出提高改革的普适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让社会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好参与。

 

2.高效便捷。科学制定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确保改革依法有序开展。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归集”的工作模式,创办企业只需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即可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降低企业的制度性成本。

 

3.协同推进。搭建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积极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打造“互联网+”模式下的政务服务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满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过程中的信息需求,有效解决企业办理证照“部门多次跑、材料重复交、办理时间长”等问题。

 

4.分类实施。区分不同证照的涉企范围、业务流程、管理要求等,因证施策,先易后难,分批推进。坚持大局“求同”局部“存异”,鼓励各地区开拓创新,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都可以先行先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二、重点任务

 

(一)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原则,在全省实行“六证合一”的基础上,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梳理并提出进一步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先易后难、分批推进的思路,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使尽可能多的涉企证照事项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此次整合20项涉企证照事项,在全省实现“二十六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坚持“多证合一”与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相结合,打通改革成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多证合一”营业执照,要加快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务院要求做好与国家层面和其他省份的对接工作,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互认和应用。对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坚持便捷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主动监管和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不断完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约束,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三、登记流程

 

(一)一表申请。实行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现有企业登记申报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登记机关通过信息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

 

(二)一窗受理。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一并录入企业登记信息和补充采集信息,在1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并通过信息平台将信息推送给企业申办的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

 

(三)远程备案。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在申请表上勾选本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证照事项。有条件的通过关键字自动识别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证照事项。相关部门要在1至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信息,自动完成备案,并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整理、分配、应用工作。

 

(四)一网归集。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为依托,在“六证合一”改革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搭建“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数据交换中心。相关部门改造升级各自的业务信息系统,通过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多证合一”改革协调推进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把改革的实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提供业务和信息化方面的必要保障,确保“多证合一”改革运行顺畅,取得实效。

 

(二)加强窗口建设。“多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地区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确有必要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窗口人员的能力素质满足改革要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多证合一”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区要把“多证合一”改革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取得扎实成效。

 

附件:辽宁省新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清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0日

 

附件:辽宁省新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清单

部门 序号 涉企证照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依据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1 开户许可证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3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证

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4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6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省旅游发展委 7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

8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

省文化厅 9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 10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2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备案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3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14 原产地证申报企业备案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 15 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备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设立、撤销分支机构5日内,应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16 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备案

保险经纪机构在设立、撤销分支机构5日内,应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省农委 17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省气象局 18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 20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注:已在全省实施的“六证合一、一照一码”是: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证、公安部门的印章刻制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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