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48号)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17〕148号 发布日期 2017-10-28 生效日期 2017-10-28 有效性状态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17〕148号 发布日期 2017-10-28 生效日期 2017-10-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zf.gov.cn/html/31062/20171108-663441.s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精神,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使农产品加工业成为我区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农民增收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消费升级需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区域布局为主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核心,坚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方向,围绕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等“三区三园”建设及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打造,按照“以农为本、转化增值,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科技支撑、综合利用,集聚发展、融合互动”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完善农产品加工业政策扶持体系,促进我区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产品初加工转化率达到68%以上,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6%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力争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形成市市有农产品加工园区、县县有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每个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都有加工龙头企业带动的发展格局,打造一批带动作用明显的“桂系”农产品知名品牌,支撑现代农业发展和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更加突出,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三)打造农业千亿元产业集群。加强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建设,深入实施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品种品质品牌“10+3”提升行动,推进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专业化加工、规模化经营,力争将我区粮食、甘蔗、水果、蔬菜、林业、畜禽产业打造成千亿元产业,将桑蚕、油茶、食用菌、中药材、水产品等打造成500亿元产业。〔自治区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农垦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四)加快农产品加工聚集区建设。做好农产品加工聚集区规划,加强其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合理布局农产品生产与研发设施。根据规模需求,落实安排农产品加工聚集区、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围绕“三区三园”和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建设农产品加工聚集区,推动农产品加工向工业园区集中。依托全区各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及各类园区,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成为农产品加工的示范区、引领区。以农产品加工聚集区为主要载体,建立健全配套设施及废料再加工、再处理循环利用等系统,创建集标准化原料基地、集约化加工、体系化服务网络于一体的产业集群。到2020年,全区建成100个以上带动作用大、辐射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聚集区或集中区。南宁、柳州、桂林、玉林等条件较好的设区市,每市建成10个以上市级农产品加工聚集区或集中区,其他设区市各建成4个以上市级农产品加工聚集区或集中区。各县(市、区)建成1个以上县级农产品加工聚集区或集中区。〔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农垦局等负责〕

 

(五)培育和引进农业龙头企业。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实施农业龙头企业成长计划,全区重点培育和引进50家以上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培植2000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30000家中小微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前端延伸带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打造全产业链生产经营体系。支持贫困地区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力开展农业产业扶贫,引进有品牌、有实力、有市场的农业龙头企业。〔自治区农业厅、扶贫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农垦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六)大力培育农产品品牌。实施农产品加工业质量品牌提升行动,构建完善的质量品牌管理体系,大力提升标准化生产能力、全程化质量控制能力、技术装备创新能力、品牌培育创建能力。重点培育一批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加强商标品牌保护,推动一批加工农产品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和广西著名商标,力争全区“三品一标”认证达到2000个,进一步提升我区绿色生态优质农产品品牌形象,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加快提升优势特色富硒农产品的产业链及品牌价值,打造优质、安全、高效的农业供港基地和出口基地。〔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农垦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七)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业为纽带,支持建设仓储、预冷库、冷链物流、线上线下销售,引导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旅游、文化、教育、科普、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实施产业融合试点示范工程,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在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打造一批产值超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三产融合示范区,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特色小镇和田园综合体。到2020年,力争休闲农业总产值突破300 亿元,接待游客突破8000万人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农垦局、供销社,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三、政策支持

 

(八)落实建设用地。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自治区单列一定比例年度计划用地指标,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由自治区专项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各设区市、县(市、区)的农产品加工园区用地指标,由各设区市在自治区切块下达的市级指标中予以保障。各设区市在用地指标安排使用中要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对农产品加工超过5亿元的投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可按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农垦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九)加大财政支持。全区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从2018年起,自治区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新增安排项目资金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优化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结构,重点支持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品种品质品牌“10+3”产业提升和特色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建设。依托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在与各出资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参与设立涵盖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在内的各类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参与投资,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对农产品加工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园区,成功设立自治区级以上产品研发中心或工程中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项目安排和资金扶持上给予倾斜。对农产品研发进行持续稳定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农垦局、粮食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完善税收政策。除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外,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在我区新办的属于《广西农产品加工重点项目目录》范围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至2020年,免征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广西农产品加工重点项目目录》由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牵头另行制定。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税收流程设立绿色便捷通道。〔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一)强化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和仓储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通过提供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引导和推动金融资本投向农产品加工业。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融资租赁企业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大型机械、生产加工设备、冷藏设备设施等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进一步落实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创新地方特色险种。探索完善价格指数保险、风险指数保险等新机制,满足企业和社会多元化保险需求。〔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二)落实农产品加工用电政策。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315千伏安(含)以上的执行一般大工业用电价格。有留存电量实施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应积极将本地区优势农产品加工企业纳入享受留存电量用户名单,保用电、降成本。定期开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服务日活动,切实降低农产品加工用电成本。选择3—5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其辖区内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享受自治区直供电待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南宁铁路局,广西农村投资集团,广西电网公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三)降低农产品交通运输成本。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保障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费通行。实行农产品运输船舶优先过闸措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物价局、财政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计划及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相应地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各项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自治区每年举办两次大型农业招商引资活动,采取小分队招商、行业专题招商、节会招商、中介招商、网络招商等灵活多样方式,开展农产品加工系列招商推介活动。充分利用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以及广西名特优农产品交易会的契机,组织专门的招商展会。围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链,精心策划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项目,引进装备水平高、投资规模大、品牌吸引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参与我区农产品加工建设。推动本土农产品加工企业强强联合、兼并重组。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林业厅、农垦局、粮食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农产品加工投资贸易、展示展销和企业共享平台建设,加强政策咨询、信息交流、人才对接,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行业指导和联合,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搭建交流、展示、合作及融资平台。完善农产品加工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农产品追溯平台。加强农产品加工业调查统计工作。组建农产品加工专家团队,建立农产品加工专家顾问咨询制度。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实行重大农业科技推广和引入攻关项目招投标制度,搭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单位合作平台,推进科技协作,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产业发展机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将农产品加工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基层环境保护部门,指导有条件的环境保护部门开辟“农产品加工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加强农产品监管,保障农产品加工全环节的食品安全。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为农产品加工园区和企业提供对外贸易、法律、会计、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科技厅、林业厅、统计局,广西农科院,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201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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