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7]7号)【2016-05-30废止】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市发[2007]7号 发布日期 2007-04-02 生效日期 2007-04-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5-30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市发[2007]7号 发布日期 2007-04-02 生效日期 2007-04-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5-30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农业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农发〔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批发市场在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当前和今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为指导各地农业部门及农产品批发市场认真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学习,提高对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要性的认识

 

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有力地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有利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站在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与学习,为该法的认真贯彻实施奠定思想基础,做好法律知识上的准备。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法律宣传普及工作,为法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深入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宣传教育,使其真正认识到这部法律的施行对进一步加强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市场在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增强做好批发市场质量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农产品批发市场负责对进场交易的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向消费者负责。在批发市场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必须重视面向经营户和消费者的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一方面,让经营户了解自己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市场应当履行的相关规定,增强其遵守法律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经营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另一方面,让消费者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二、开展检测抽查,推进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为此,农产品批发市场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抽查工作,必须做到四有:一是有一位市场领导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工作开展;二是有一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系人,负责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和进行业务技术沟通;三是有一个市场设立或委托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符合规定的检测设备与经过培训的检测技术人员,能够承担日常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工作;四是有一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管理与运行制度,包括检测样品采集规范、检测工作流程、检测结果发布与报告制度、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不合格农产品处理办法、商户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记录与档案等。农产品批发市场要自觉接受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主动将上述与检测工作有关的人员、机构、制度等情况及时报送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平时检测中发现的超过国家规定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市场应依法作出停止销售的处理,并最晚于次日前将检测与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应设专人负责联系、指导、督促辖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搞好检测工作。对于条件较好、有意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部门要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市场健全检测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培训检测人员,指导和推动市场开展检测工作。对暂时没有条件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部门要向市场积极推荐合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协调双方建立长期业务协作关系,指导检测机构在市场有效开展检测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各市场检测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及其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检测工作指导人员的情况与联系方式,并于2007年6月底前报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以便形成联系方便、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有力地指导和推动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加强扶持与监督,推动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深入开展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批发市场开展检测抽查工作,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口,是一项具有很强社会公益性质的事业,是各级政府全程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各地应切实加强规划、指导和扶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当前要着力在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设立、设备购置、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运行经费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以保证批发市场规范有序、扎实有效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对上市交易农产品开展检测抽查工作是法律赋予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责,也是批发市场自身发展和功能提升面临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批发市场要克服等待观望、消极应付的现象,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估计工作推进中的困难与问题,主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场提供面对面的具体指导与帮助,要明确工作任务与要求,严格执法,形成社会氛围和一定压力,保证在辖区范围内所有市场同步实施检测工作,引导市场逐步从被动转到主动。要建立相应的考核与激励机制,对检测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市场适时给予表彰奖励,以推动检测工作深入、持久有效开展。

 

四、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批发市场引导带动农产品生产的功能与作用

 

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渠道。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后,其商流、物流、信息流相对集中,有利于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控制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消费领域。同时,加强在批发市场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还可以充分发挥批发市场的信息传播功能,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及时传播质量安全和优质优价等方面的市场信号,推进实施农业标准化,向市场提供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过程中,要注重扩大宣传,及时发布质量安全抽查检测信息,依法公开查处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采取多种方式向生产领域不断发布消费者需要安全农产品的信息,逐步形成稳定的信息传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信息对农产品生产的导向作用。要注意总结经验,结合推行和完善“场地挂钩”、“场厂挂钩”等做法,使批发市场与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联系,及时互通信息,积极探索批发市场引导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新机制。

 

农产品批发市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作为执法主体的责任,加强与批发市场的工作联系,指导其有效开展质量检测抽查工作,不断改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强化对市场发展的服务。贯彻法律过程中有何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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