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 发布日期 2010-07-05 生效日期 2010-07-05 有效性状态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 发布日期 2010-07-05 生效日期 2010-07-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暂无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生产卫生部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是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请示》(鄂质监文〔2010〕2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二、企业申请新资源食品生产许可时,应提交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的工艺、质量标准、使用范围等相关资料,以及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生产新资源食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材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撤回已批准的食品生产许可。

四、新资源食品中属食用农产品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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