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5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0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5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0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5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5号)

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州街道路阳鲜面店经营的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荣昌区昌州街道路阳鲜面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河粉,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处罚款100元。

二、荣昌区昌州街道唐泽芳食品店经营的米线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唐泽芳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米线,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线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处罚款100元。

三、卢春燕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卢春燕(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合格的泥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一是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合格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200元。二是当事人未按照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要求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200元。

四、荣昌区荣昌县仁义镇唐孝清自选商场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县仁义镇唐孝清自选商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非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且无法实施召回,故无法没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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