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布民生领域典型违法案例(第二批)

  今年以来,全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宁夏食

  今年以来,全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宁夏食燕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8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宁夏食燕天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抽样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知书。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枣沙蛋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宁夏宁东陆云一分利批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1年7月,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陆云一分利批发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经查,该店开放式货架上摆放的19袋“缘优源味”鸡肉汉堡面包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19袋、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海原县益味先调料批零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7月,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原县益味先调料批零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藤椒油”、“加加烧菜酱油”等食品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宁夏云雾山果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宁夏食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宁夏云雾山果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云雾山庄”甘草杏(生产加工日期2020-08-09、规格型号400克/袋):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云雾山庄”甘草杏96袋、没收违法所得29元、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银川禾利肉类有限公司销售检验不合格调控牛肉(去骨)案

 

  2020年9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对银川市西夏区众利兴生活超市的“调控牛肉(去骨)”购进日期为2020-09-28;食品名称“调控牛肉(去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银川市西夏区众利兴生活超市售卖的“调控牛肉(去骨)”是从银川禾利肉类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4.4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吴忠市利通区仁和堂诊所销售劣药及欺诈消费者案

 

  2020年12月,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利通区仁和堂诊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诊所西药房中销售的药品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和生精片两种药品已超过药品有效期,当事人在给患者就诊时用内服药袋盛装药品,不以真实药品名称提供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劣药19盒、没收违法所得436.6元、罚款10.26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宁夏金弗兰红庄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葡萄酒生产案

 

  2020年10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对宁夏金弗兰红酒庄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从事葡萄酒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贴标的葡萄酒198瓶、罚款12.096万元。

 

  【案例八】石嘴山市新大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成品油案

 

  2021年4月,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夏宁检石化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石嘴山市新大运加油站的0#车用柴油(VI)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此油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05元、罚款12.56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吴忠博爱泌尿专科医院发布禁止性医疗广告案

 

  2021年2月,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吴忠博爱泌尿专科医院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扩大影响力,印制含有“五星红旗、国徽、党徽”等图形组合及“大国崛起 用中国的力量,成就你我的梦想!迈进新时代 共筑中国梦”等字样广告宣传年画800张用于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19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盐池县万里加油站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6月,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盐池县万里加油站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开展了调查。经查,当事人2017年8月底开始在经营活动中,利用经营场所、加油机、免费洗车卡等形式,大量发布宣传“京标油”等内容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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