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一文读懂农食产品进出口

  2019年初,贵州出台《省委省政府领导领衔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工作制度》,成立12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12位省领导分别领衔推进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蔬菜、生猪、辣椒、生态家禽、食用菌、牛羊、特色林业(竹、油茶、

  2019年初,贵州出台《省委省政府领导领衔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工作制度》,成立12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12位省领导分别领衔推进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蔬菜、生猪、辣椒、生态家禽、食用菌、牛羊、特色林业(竹、油茶、花椒、皂角)、中药材(石斛)、刺梨、生态渔业、水果、茶产业。

 

  贵阳海关紧密结合新国发2号文,出台促外贸保稳提质十六条措施,同时梳理农食产品报关报检流程,方便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全力促进贵州省外贸保稳提质。

 

  一、所需资质

 

  通用资质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商务部门办理)。

 

  2.电子口岸卡。

 

  3.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

 

  特殊资质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备案范围: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如茶、油茶、食用菌、蔬菜、辣椒制品、刺梨制品等。

 

  2.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备案范围:以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3.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备案范围:以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

 

  4.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备案。

 

  5.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备案范围:出口的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如刺梨、猕猴桃等新鲜水果。

 

  6.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备案范围:出口的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包装厂,如刺梨、猕猴桃等新鲜水果。

 

  7.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8.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二、资质办理流程

 

  1

 

  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的办理流程,打开“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点击办事指南→企业管理和稽查,如图所示:

  按照“互联网+海关”公示内容准备申请材料,下载空白申请表,在“互联网+海关”首页找到对应事项提交申请即可。

 

  2

 

  关于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登记、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办理流程,打开“互联网+海关”,点击办事指南→行政审批→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办理流程,点击办事指南→进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按照“互联网+海关”公示内容准备申请材料,下载空白申请表,在“互联网+海关”首页找到对应事项提交申请即可。

 

  三、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申请条件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4.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食用动物产品、活动物、肉类及其产品、蛋类、燕窝、乳品、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申请材料

 

  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随附单证要求:

 

  1.动物及动物产品部分

 

  (1)进境动物。

 

  a)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食用水生动物除外);

 

  b)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2)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3)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5)进境生物材料。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a)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

 

  b)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6)特许审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a)提交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b)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2.植物及植物产品部分

 

  (1)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2)进境烟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3)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3.食品部分

 

  进境肠衣和毛燕、进境粮食等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材料说明:申请无固定格式、申请人自拟即可。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登录“互联网+海关”网上办理平台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四、进出口申报

 

  出境检验检疫申请

 

  1.所需资料:对外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2.办理流程: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货物申报”→“出境检验检疫申请”,规范填写出境货物基本信息及所需单证(下图中黄色部分为必填)。

  3.实施检验:

 

  (1)海关根据有关工作规范、企业信用类别、产品风险等级,判别是否需要实施现场检验及是否需要对产品实施抽样检测。

 

  (2)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海关检验或者口岸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4.证书类型:

 

  根据产品检验检疫类别及进口国要求,申请出具证书,包括卫生证书(类别S)、植物检疫证书(类别Q),部分进口国还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

 

  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

 

  1.所需资料:

 

  (1)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2)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部分商品适用);

 

  (3)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2.办理流程: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货物申报”→“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规范填写出境货物基本信息及所需单证。

 

  进口整合申报

 

  1.所需资料:

 

  (1)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2)进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3)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2.办理流程: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货物通关”板块,点击进口整合申报。

 

  五、进出口货物查验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及时关注报关单状态,如发现货物被海关布控查验或者收到海关查验通知后,应及时前往海关办理查验手续。

 

  2.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3.实施查验时需要提取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1)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2)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4)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6.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7.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供稿单位:贵阳海关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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