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张磊 泸定公安供图
近日,泸定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破获1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人。
经查,10月25日晚,王某携带31张渔网,前往泸定县泸桥镇大坝村大渡河附近河堤进行非法捕鱼,非法捕捞渔获物16尾,经专家认定总损害评估价值为11520.52元。
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泸定县公安将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持续保持严打涉渔违法犯罪高压态势,用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