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

发布单位 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15〕18号 发布日期 2015-07-10 生效日期 2015-07-10 有效性状态

发布单位

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15〕18号 发布日期 2015-07-10 生效日期 2015-07-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现就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工作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抓紧推动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把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县、乡人民政府进行考核,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检验检疫、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对于重大突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会同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迅速响应、科学处置。

 

(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管理要求,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猪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畜禽屠宰企业对其屠宰、销售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建立畜禽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对进场屠宰的畜禽进行索证、临床健康检查和登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病害畜禽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要按照审批的屠宰生产范围屠宰畜禽;要按照国家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报送屠宰相关信息。采购畜禽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负责,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严禁购入、加工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屠宰企业、采购畜禽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畜禽产品,要保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在贮存位置标明畜禽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贮存、运输和装卸畜禽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要做到安全、无害,防止污染,并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设备,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二、强化畜禽屠宰检验检疫,严格畜禽产品准出管理

 

(一)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生猪屠宰企业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并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肉品品质检验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要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严格进行入场静养、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一是认真做好入场静养。凡是未经驻场官方兽医入场查验登记的生猪,不得屠宰。二是认真做好宰前检验。要按照宰前健康检查、“瘦肉精”抽检等规定要求,做好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对发现的病害猪和“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生猪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认真做好宰后检验。对每头猪都要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检验合格的胴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要按照检验规程要求,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企业要健全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和猪肉销售等信息。从事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的,要参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的做法,逐步推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二)规范畜禽屠宰检疫。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驻场官方兽医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疫规程,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有效保障出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全面落实屠宰检疫制度,严格查验入场畜禽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印章,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要做好产地检疫证明查验、屠宰检疫等环节记录,并监督畜禽屠宰企业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记录,切实做到屠宰检疫各环节痕迹化管理。

 

三、强化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严格畜禽产品准入管理

 

(一)强化畜禽产品经营主体责任。采购畜禽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与入场经营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积极利用检验检测、快速检测等自检手段开展畜禽产品进场检验,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经市场流向消费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避免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畜禽产品市场销售者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摆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接受消费者实时监督。

 

(二)加强畜禽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着重检查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把关、生产过程及贮存、运输管理以及出厂检验和记录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组织生产、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二是监督畜禽产品经营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仿冒、劣质、过期变质等产品,确保畜禽产品可追溯。三是加强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工作,着力发现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公布抽检信息,对发现的不合格畜禽产品就地销毁。四是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畜禽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监督入场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在市场内公布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四、严格执法,确保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一)严肃畜禽屠宰检疫纪律。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守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在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五不得”。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能向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已向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的,要及时撤出,并依法取缔该屠宰场点。二是驻场官方兽医不得私自脱离检疫岗位。在畜禽屠宰过程中,驻场官方兽医必须在岗,切实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三是官方兽医不得擅自指定人员实施检疫。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官方兽医不得自行指定屠宰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实施检疫。四是官方兽医不得违反规程实施检疫。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把好屠宰检疫关口。五是官方兽医不得违规出证。严禁未检疫或者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二)严厉查处畜禽屠宰检验检疫违法行为。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作为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畜禽屠宰检疫和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生猪屠宰企业肉品品质监督管理,将肉品品质检验作为落实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员培训考核、肉品品质检验监督检查制度,不断提高生猪屠宰企业自检能力。对违反有关肉品品质检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猪屠宰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要加强基层兽医队伍建设,健全完善驻场官方兽医管理制度,强化对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官方兽医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在生产加工环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生产加工企业原料肉进厂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使用等作为检查重点,严厉打击采购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和生产加工不合格肉制品及肉源掺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经营环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严厉查处采购没有检疫检验证章或者检疫检验证章不全的畜禽产品,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畜禽产品和“三无”预包装肉制品等违法行为。对违法生产经营者,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四)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适时组织开展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畜禽产品全产业链上的各类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案件查处通报机制,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中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相互通报。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及食品安全监管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告知书、明白纸等方式将企业责任、义务告知畜禽屠宰企业、采购畜禽产品的市场销售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屠宰行业管理和肉品质量安全知识,为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营造良好氛围。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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