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发布日期 2009-07-06 生效日期 2009-07-06 有效性状态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发布日期 2009-07-06 生效日期 2009-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及审批工作的请示》(京药监保化〔2009〕2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保健食品的监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监管依据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有关情况国家局会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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