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2年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韩国。《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韩国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1)。

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第八条所述原产地证书格式增加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见附件2)。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无法在首页内完整列明的,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可通过续页补充列明。

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至韩国特别货物清单.doc

   2.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doc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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