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443号(商贸旅游类012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加强外卖餐饮业法治化监管的提案 (国市监提〔2021〕256号)


台盟中央:
《关于加强外卖餐饮业法治化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台盟中央提出的有关建议,对于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推动网络餐饮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参考意

 

台盟中央:

《关于加强外卖餐饮业法治化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台盟中央提出的有关建议,对于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推动网络餐饮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近年来,网络餐饮行业快速发展,方便了人民群众生活,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保供给、促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快速扩张和新模式的不断涌现,网络餐饮领域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暴露出来。针对网络餐饮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健全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创新治理举措,已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网络餐饮监管制度

2018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相关法定管理义务,如实名登记、食品安全管理、审查许可证等;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9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进一步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规定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资质审查、信息公示、原料控制、餐食加工制作、配送管理等方面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具体要求。

二、督促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食品安全制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2020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对新入网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核查,确保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平台上存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自查,及时下线无证店铺。利用平台技术优势,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数据库,推行许可证到期前提醒、许可证超期下线。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严格审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及相关经营信息,确保公示信息完整、真实、及时更新。督促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严格执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数据和平台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多次约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制定送餐服务管理规范,加强送餐人员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障送餐人员个人卫生,保障配送容器安全无害、清洁卫生,并定期清洗消毒;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

三、规范餐饮加工制作和配送等行为

2018年6月修订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餐饮食品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餐饮外卖配送等提出了具体要求。2021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对餐饮食品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外卖配送和信息标注等提出具体要求。2021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外卖餐品信息描述规范》(GB/T 40041—2021),规范外卖餐品的名称、品类、主要原料、口味、份量、制作方法、口感等方面内容的描述。

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要求,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督促配送人员保持配送容器清洁。加快实行外卖餐食封签,确保食品配送过程不受污染。鼓励使用环保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大力推行无接触配送。

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属地实际,大力推行网络订餐食安封签,加强和规范送餐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辽宁省对14个地市全部实施食安封签,投放食品安全封签1000万份。宁夏银川制定外卖食安封签管理方案,协调美团、饿了么分批印发封签800万份。

四、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全面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明确不同类型、不同风险等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措施,并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五、落实小餐饮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法》明确,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的管理为地方事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小餐饮属于上述规定的规制范围。《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目前,各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对于小餐饮入网经营等问题,应按照地方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网络餐饮标准体系。继续完善餐饮业标准体系,支持餐饮服务企业和上下游相关单位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鼓励餐饮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和相关标准,推广食品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推动餐饮行业规范化发展。

二是加强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加快修订出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食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快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开展食品领域信用监管,强化信用信息公示、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失信惩戒和社会共治,推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对包括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内的企业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逐步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三是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措施,通过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动小餐饮管理水平提升。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创造条件,推动“小餐饮”集中经营,推动原料配送、餐饮具清洗消毒、后厨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统一管理,促进小餐饮向集约化规范化转型升级。

四是加强网络餐饮配送管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配送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推广餐食封签、无接触配送等送餐新模式,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感谢台盟中央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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