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提交文书、证据的相关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自2021年9月1日起,在异议、评审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时,需一并提交本人/本单位及其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签章的《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
特此通知。
附件: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1年8月6日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第 号 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案件的(异议人/原异议人/申请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代理机构为 ,代理人为 ,在此郑重承诺: 一、已知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要求填写和提交材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证异议/评审文书中相关信息、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伪造、变造、隐匿证据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虚假情形。 三、保证不存在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等不诚信行为,不存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行为。 上述情形如有违反,本人/本单位、本代理机构及代理人愿承担不利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商标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商标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