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农渔发〔2021〕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制定了《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1年3月29日   附件1-4:

  附件1:监测任务分配表

  附件2:主要检测指标

  附件3:检测方法及判定限量值

  附件4: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附件5:   农渔发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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