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成员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成员单位: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及其装载货物外包装输入风险,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海关总署。     附件: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代章)     2020年12月31日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含集装器)及其装载货物(含跨境电商货物和边民互市贸易商品)外包装(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输入风险,加强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充分发挥消毒对新冠病毒的杀灭作用,实现“安全、有效、快速、经济”目标,在确保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安全的同时,提升口岸通关效率,避免口岸货物积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与外方做好沟通,确保顺利有序实施。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5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9号)等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来自高风险国家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     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以下简称“不适宜消毒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     水路运输仅适用于来自寒冷国家或地区且全程运输温度低的航线进口集装箱货物。     (四)有关原则。     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依法依规,各司其职;科学规范,安全有效;节约成本,快速经济。     二、工作分工     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指导和协作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企业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负责对进口载物集装箱在掏箱卸货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对进口空集装箱在装运货物、清理维修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过进口集装箱货物的输入风险。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汇总本地区本行业有关检测和风险研判结果,定期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报告。     (一)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属地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各行业新冠肺炎疫情的检测工作,组织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消毒工作,加强消毒质量控制,确保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责任及措施落实到位。     (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货主或受其委托的装卸货作业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消毒单位实施预防性消毒。承运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消毒单位对国内运输段装运前后的进口集装箱货物装载运输工具实施消毒。消毒实施单位需取得相关资质,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具体的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出具消毒处理证明。进口企业应当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配合各生产经营、作业单位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     (三)外交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就实施检测和消毒措施与外方的沟通、解释与引导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进口集装箱货物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的消毒处理措施,在国内运输段落实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集装箱货物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商务部门。负责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做好对外解释沟通工作;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中,推动完善相关贸易便利化服务,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方、各部门依职责组织开展的国内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完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开展对预防性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价。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抽查在国内使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     (八)海关部门。负责口岸环节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抽样检测,指导集装箱货物进口企业、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被抽中的进口集装箱货物的预防性消毒工作。     (九)民航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民用运输机场和航空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机场和航空公司做好在机场货运仓库内开箱的集装箱货物的预防性消毒工作并留存消毒处理记录。     三、工作内容     (一)基本要求。     总结前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根据进口集装箱货物的物流特点,严格落实从事货物装卸、集装箱清理和消毒处理作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定期核酸检测措施;做好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在口岸查验、交通运输、属地装卸等环节实施预防性消毒;危险化学品等不适宜消毒商品不实施预防性消毒。科学确定口岸开展检测和消毒的范围,降低在口岸的检测和消毒比例,将检测和消毒工作尽可能从口岸环节向地方延伸,可在口岸外设置货物中转专用场地实施消毒,有条件的地区可实施集中消毒、统一管理,提高口岸运行效率,切实解决口岸压货问题。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只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避免重复消毒和专为消毒作业实施掏箱、装箱;对于已消毒的集装箱货物不再实施新冠病毒检测,避免增加不必要的作业环节和成本,影响物流和市场供应。消毒实施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二)工作流程。     1.口岸环节。进口企业如实申报进口集装箱货物相关信息。海关部门负责口岸环节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抽样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作退货(退回)或销毁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放行,无法实施消毒处理的,作退货(退回)或销毁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在口岸环节被抽中的进口集装箱货物,由海关部门指导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实施预防性消毒。企业申请在口岸区域开展进口集装箱拆箱入库或提离货物手续的,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航空高风险非冷链集装器由货主或委托集装器装卸货作业单位实施预防性消毒。未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按规定放行后,在后续环节卸货时予以消毒。     2.运输环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国内运输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物流企业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3.属地环节。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各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集装箱货物的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对到达目的地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载物集装箱,在掏箱卸货作业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空集装箱,在装货作业前,货主或委托装货作业单位组织对其实施预防性消毒;在装货作业前对进口空集装箱实施清理维修的,应由集装箱清理单位先实施预防性消毒。     (三)其他事项。     各地方、各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及技术方案,继续做好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工作。厢式货车及其装载货物外包装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实施方式     进口集装箱货物的口岸检测和消毒方式由海关部门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结合口岸特点确定。进口集装箱货物入境后的检测和消毒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结合各行业的特点确定。     五、退出机制     在适合新冠病毒生存、疫情传播风险高的冬春季(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措施。2021年3月底,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根据全球疫情态势发展,结合冬春季风险研判情况视情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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