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
协定双方(以下简称为“双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以及
欧洲联盟,
鉴于双方同意就《与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

协定双方(以下简称为“双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以及

欧洲联盟,

鉴于双方同意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定义的地理标志促进双方之间的协调合作和发展,同意促进原产自双方领土并带有此类地理标志的产品的贸易;

特缔结本协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中文版).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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