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希腊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28号)

2020年2月6日,希腊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系该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20年2月6日,希腊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系该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希腊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希腊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希腊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希腊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2月1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希腊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希腊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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