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行政许可有效期事宜的复函 (国渔水〔2006〕 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国家濒管办关于确定行政许可有效期事宜的函》(濒办字[2006]75号)收悉。函复如下:

  我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国家濒管办关于确定行政许可有效期事宜的函》(濒办字[2006]75号)收悉。函复如下:   我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限定有效期是指批准进出口活动的有效期,即申请人应在我局批准期限内完成进出口活动。你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效期应与我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限定有效期一致。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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