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二氧化氯”、“二溴海因”、“宝碘”等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农牧[2010]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标称“双源灭毒威”、“二溴海因”、“宝碘”等产品,其作用与用途为改良水质,产品作用对象为水体,具有增氧、防腐、灭藻、改善水质的作用,不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兽药范畴。 此复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二氧化氯和二溴海因及宝碘等产品定性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0〕72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二氧化氯”、“二溴海因”、“宝碘”等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农牧[2010]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兽药管理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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