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2015年第1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 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 日起,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 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 日起,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对于2015年12月20日处于运输过程中、在缔约方、或在海关仓库暂存的出口货物,申请人可于2016年3月19日前申请补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pdf        2.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df        3.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样本).pdf        4.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韩国关税承诺表.pdf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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