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春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经认真研究、深入调研、充分讨论,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5月28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只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必要且重要材料,不再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二)实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对部分风险相对低的食品的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告知承诺。食品生产者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报送《告知承诺书》承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压缩食品生产许可时限。食品生产许可部门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许可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全面推进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明确要求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并在本机关官方网站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数据库。 (五)其他简化、便利事项。如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再要求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不再要求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等。您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阅《办法(征求意见稿)》,了解具体内容。 针对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其他良好建议,现逐一回应如下: (一)《办法(征求意见稿)》保留了“与变更、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主要是考虑实际工作中有需要申请人提供与延续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例如: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声明文书,就属于“与变更、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为避免寻租和滥用权力,可通过制度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流程加以保障和约束。 (二)关于再次简化《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将结合正式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目前,《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规定填报的信息都是企业基本信息。我们将认真考虑您的建议,对于可以简化的项目如“营业执照注册号”不再要求申请人填报。 (三)《办法(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对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的要求,但作了一些前提规定和简化要求。只有在食品生产者首次申请许可或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情况下,才可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可以对试制食品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其本意在于核验申请人是否能够生产出合格食品。申请人将知名厂家的产品装入自己的包装,送经验机构经验,取得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是不诚信的表现,即使一时蒙混过关,也难免日后不出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也会在市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所生产的食品随机抽检,能够得到真实的结果。 (四)食品生产领域的小微企业和电商企业具有和其他食品生产者同等的法律权责义务,都要依法接受监管。小微企业和电商企业生产的食品不都是低风险食品。如前所述,《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规定对部分风险相对低的食品的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告知承诺,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确保食品安全。下一步,我们将对实施告知承诺许可的申请人密切关注,合理评价其食品安全风险,在确认风险较低的情况下,逐步实施由许可改为备案制。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77号建议的答复 (国市监议〔2019〕12号)
高春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经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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