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勒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畜产品就地深加工方面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对民族地区发展的支持,2000年,中央财政设立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2000—2005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对象为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青海、云南、贵州3个财政体制上视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待的省份,以及吉林延边、甘肃临夏等8个非自治区管辖的自治州。2006年起,为统一民族地区政策,进一步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关怀,经国务院批准,又将非自治区及非自治州管辖的自治县纳入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范围。其中,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81. 77亿元。同时,在现行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过程中,中央财政还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支出因素以及支出成本差异,加大对民族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内蒙古自治区均衡性转移支付598. 09亿元,同比增长14. 1%,高于全国平均增幅。 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相关市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弥补收支缺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系数,率先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提升到全国平均水平,引导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地方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其中,2019年下达内蒙古自治区34.82亿元,比上年增加2.06亿元。内蒙古相关地区可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统筹支持农牧业发展,特别是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促进农牧业转型升级。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提高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共同繁荣。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010-59193253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19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60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农畜产品就地深加工方面的建议
朝勒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畜产品就地深加工方面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对民族地区发展的支持,2000年,中央财政设立了民族地区转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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