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530号(农业水利类143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加强我国水产养殖业尾水抗生素治理的提案

沈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水产养殖业尾水抗生素治理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产养殖尾水抗生素治理技术研发

 沈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水产养殖业尾水抗生素治理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产养殖尾水抗生素治理技术研发     正如您所述,我国水产养殖业仍在使用抗生素预防治疗水生动物疾病,部分养殖者不规范使用抗生素,确实造成了养殖水产品的抗生素残留问题,同时,水产养殖尾水中的抗生素,与制药企业生产抗生素废水、医用抗生素和畜禽养殖抗生素残留等,共同造成了自然水体中抗生素含量增加,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方面关注。对此,我部一直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指示精神,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水产养殖用抗生素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和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禁用部分水产养殖抗生素,持续实施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严厉打击违法用药行为。同时,生态环境部对抗生素排放管控开展了试验性研究及监测,在部分地区初步建立了河流、海洋中抗生素检测方法体系,并初步对渤海湾等地海水养殖区开展了试点监测。近年来,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在水产养殖环境中抗生素残留治理技术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提出用物理消除、光降解、化学氧化、微生物降解等方法开展抗生素治理。下一步,我部将配合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在国家相关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中,支持鼓励水产养殖抗生素治理技术研发,研究设立相关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可行性,并鼓励有条件地区设立相关技术实验室。     二、关于鼓励水产养殖抗生素治理技术转化推广     通过政策支持加快水产养殖抗生素治理技术迅速转化,对开展总体治理工作确实非常重要。为鼓励水产养殖抗生素治理在内的技术转让和研发,中央财政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企业500万元以下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优惠,并自2018年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对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对水产养殖抗生素治理技术转化、产业化项目的国债、贴息等资金支持,中央财政暂未有专门安排。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支持水产养殖抗生素治理技术转让和研发的政策项目,助推水产养殖抗生素治理工作。     三、关于严格控制水产养殖尾水抗生素外排     严控水产养殖尾水抗生素外排,对从源头上治理自然水体中水产养殖抗生素残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部一直高度重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影响问题,2019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联合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推进养殖尾水治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当前,各地各部门按照该意见推进养殖尾水治理的要求,指导集中连片池塘、工厂化等有尾水排放的养殖企业,通过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术措施开展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养殖尾水排放需要达到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地方强制性污水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但并不包含抗生素指标,仅规定了“制药工业医药原料药”行业的“青霉素、链霉素”等几种抗生素最高允许排水量。因此,我国暂无水产养殖行业抗生素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水量的国家标准。下一步,我部将按照自身职能,配合生态环境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加快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进一步推进养殖尾水治理。     感谢您对水产养殖尾水抗生素治理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2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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