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认证机构认证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市监认证〔2019〕18号)

各认证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18〕173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

 各认证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18〕173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督促认证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深入排查认证质量风险,推动质量认证工作规范健康发展,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决定组织开展认证机构认证质量自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工作部署     各认证机构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以自查整改为契机,对本机构开展的所有认证活动进行一次全面自查。     (一)自查范围     从认证方案的设计、认证全过程的实施、认证的资源配置和人员能力、认证人员的职业操守等方面,自查并清理整治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深入开展风险分析;结合对获证组织的风险评价结果,从认证有效性、符合性等方面,加强证后监督。针对央视“3·15”晚会曝光的部分获证企业,发证机构要迅速开展排查,对问题证书和认证企业严肃处理。     (二)自查重点     1. 认证机构合法合规方面。是否存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买证卖证;认证活动中增减、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现场审核/检查避重就轻、走过场,关键过程审核/检查不到位;擅自降低认证标准要求,认证决定把关不严,降低门槛通过认证等问题。     2. 认证人员职业操守方面。是否存在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审核/检查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审核员/检查员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认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红包等问题。     3. 获证组织“两张皮”现象方面。是否存在获证组织管理文件形同虚设,与实际运行方法脱节;应付认证审核/检查,突击补记录、补文件;未按认证要求组织生产,实际生产产品与获证产品不一致,严重影响产品性能和安全等问题。     4. 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方面。是否存在认证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不足、专业能力不强;认证管理制度不完善,认证质量追溯体系不健全;缺少关键过程控制要求,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等问题。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次认证质量自查,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认证结果主体责任的要求,以认证质量为工作核心,自觉维护认证在经济发展中“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公信力,坚决从根本上改变“重发证,轻责任;重数量,轻质量”的不良现象。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认证机构要迅速制订自查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加强内设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接口的完善,强化全员责任意识,确保本次自查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风险识别     各认证机构要深挖是否存在社会反映的“认证乱象”突出问题,充分识别关键环节中的各类认证风险,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管控机制,明确风险控制和处置要求。     (四)确保整改到位     各认证机构要明确整改要求,对自身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以“刮骨疗毒”的决心下大气力整改;对获证企业的问题要责令其整改,对问题证书严肃处理,并进行后续监督落实。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建立完善认证质量的保障制度,确保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真实有效。     (五)及时上报反馈     各认证机构要及时汇总分析本次自查整改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形成自查报告并加盖认证机构公章,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和认证机构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联 系 人: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  许士玉、朱海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56、82260746     联系邮箱:zhuhl@cnca.gov.cn     附件:认证机构自查整改报告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认证机构自查整改报告要求     自查整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认证机构基本情况     包括认证机构获批从业范围、发证总量及获证组织数据,近2年发放证书数和暂停、撤销、注销证书数,近2年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认证机构资源配置和认证人员基本情况、人员管理制度等。     二、自查开展情况     包括自查实施方案或计划,自查工作实施情况等。     三、自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整改措施     包括认证机构对自查问题的处理结果。     五、对认证监督工作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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