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函 (国办函〔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一日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等级划分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地方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国家级(Ⅰ级)应急响应     4.3 省级(Ⅱ级)应急响应     4.4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4 通信保障     5.5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6.4 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国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国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国家级(Ⅰ级)和省级(Ⅱ级)两级。     1.2.1 国家级(Ⅰ级):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 省级(Ⅱ级):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3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省级(Ⅱ级)以下粮食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和地方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     副总指挥: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人、国家粮食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新闻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负责人。     2.1.1 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国务院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军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粮食局,由国家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国务院新闻办、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国粮食市场动态,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粮食局、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口工作。     (3)公安部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4)财政部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铁道部、交通部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6)农业部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7)工商总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8)质检总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9)国家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0)国务院新闻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国家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2)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13)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地方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省(区、市)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省(区、市)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粮食局会同商务部建立国家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粮食、价格和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省(区、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国家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4.2 国家级(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国家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中央储备粮数量在5亿公斤以下的,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中央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中央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2.2 国务院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中央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中央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国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粮食局、商务部,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后,按职责分工迅速组织粮食进口。     (4)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直辖市及省会等大中城市)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2.3 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国家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省级(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省(区、市)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2 省(区、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地方储备粮。如动用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中央储备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粮食局会同财政部提出动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国家或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国家级(Ⅰ级)或省级(Ⅱ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中央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储备规模,重点保证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南方粮价敏感的重点销区城市,以及其他缺粮地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需要。     5.1.2 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省会等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等直辖市及周边地区的地方储备库存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省级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国家级(Ⅰ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全国大中城市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省(区、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中央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的中央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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