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将部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下放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546号)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第四十七号主席令公布,以下简称“新保护法”)规定,现将部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下放。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第四十七号主席令公布,以下简称“新保护法”)规定,现将部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下放。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新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审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和“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共三项行政许可项目下放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除国务院规定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申请事项外,我部将不再受理上述三项许可申请。     二、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不实行许可制度。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农业部     2017年6月22日     附件:  农业部公告第2546号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