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自即日起废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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