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三)》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21号公告)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13〕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第11号)规定,按照有序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有机产品生产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13〕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第11号)规定,按照有序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有机产品生产实际需求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经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组专家技术评议,现将《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三)》予以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可受理新增《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   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三)   国家认监委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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