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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