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准物质使用许可证标志的通知(技监局量函[1994]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标准物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标准物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依法管理计量器具,是用于统一量值的计量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标准物质的监督与管理,使标准质的研制、销售(或发放)及使用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以保证测量量值的准确可靠,现重申,凡经我局批准的国家一级和二级标准物质,一律在标准物质证书封面、标签及包装上使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见附件)。   现就标准物质使用标志的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在取得我局核发的“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此标志。   二、标志由研制或生产单位统一按要求印制在标准物质证书、标签及包装物的明显位置上。重要的标准物质也可使用防伪标志。   三、凡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或重新复制的国家一级和二级标准物质,一律使用具有标志的标准物质证书、标签及包装。   四、对1993年底以前批准、尚未销售完的国家一级和二级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必须在1994年底以前将标志用于标准物质证书、标签及包装上。   五、当标志用于标准物质证书时, l=2.5mm;用于标签和包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l的大小。   望各有关单位按通知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方和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研制、销售和使用标准物质的监督与管理。一经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认真查处。   附件:标志的图形、尺寸和含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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