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32号)2011-12-07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以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予以发布,并于2004年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以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予以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经中国与东盟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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