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鲜乳运输车押运员配备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124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生鲜乳运输环节有关“押运员”问题的请示》(苏农牧﹝2014﹞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生鲜乳运输环节有关“押运员”问题的请示》(苏农牧﹝2014﹞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配备押运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生鲜乳运输车辆为生鲜乳生产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或者购进生鲜乳的乳制品企业所有的,押运员可以由生鲜乳运输车辆驾驶员兼任。未依法配备押运员的,依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