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有关事项的函(农办医函〔2014〕67号)

辽宁省、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在屠宰检疫环节使用激光灼刻式检疫验讫印章的请示》(辽牧〔2014〕101号)和《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动物

 辽宁省、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在屠宰检疫环节使用激光灼刻式检疫验讫印章的请示》(辽牧〔2014〕101号)和《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激光灼刻印记(激光打码)”试点工作的请示》(冀动卫监〔2014〕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省在屠宰检疫环节采用激光灼刻式印章作为检疫验讫印章。   二、同意河北省开展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激光灼刻印记(激光打码)”试点工作。   三、激光灼刻式检疫验讫印章印迹应与现行国家规定的检疫验讫印章印迹的尺寸、规格、内容一致,不能对动物产品产生污染。使用激光灼刻式检疫验讫印章的动物产品可在全国范围流通。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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