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注册登记 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注册登记”。为全面贯彻《决定》,经研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注册登记”。为全面贯彻《决定》,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和《关于做好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环函[2003]66号);同时取消“国家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及其鉴定工作,停止使用“国家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专用章。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依据本省实际,切实加强矿泉水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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