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函(农办农函[2014]14号)

《关于对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苏农法〔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的农药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在国内市场经营

 《关于对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苏农法〔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的农药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在国内市场经营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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