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的公告(2014年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HS编码的转版(2007年版转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HS编码的转版(2007年版转为2012年版)工作已磋商完成。现将转版后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PSR清单和新旧版本对照表(见附件1和附件2)以及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PSR清单和新旧版本对照表(见附件3和附件4)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国向东盟(除泰国仍按旧版本执行外)、新加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按上述转版后的PSR清单向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分别申请签发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   2.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编码转换对照表   3.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   4.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编码转换对照表   质检总局   2014年7月4日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