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91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

 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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