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用处方药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4]11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关于畜禽专业合作社等执业兽医处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关于畜禽专业合作社等执业兽医处方权问题。畜禽专业合作社或者产业化畜牧龙头企业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注册后,可以对其注册地的合作社成员养殖场或者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户)开具兽医处方,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二、关于乡村兽医购买兽医处方药问题。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069号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   三、关于兽用非处方药标示问题。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066号第四项规定,兽医处方药品种目录外的兽药品种目前可不标注“兽用非处方药”标识。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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