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18号)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你站《关于申请对“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报告》(内农种站办字〔20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种子法》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你站《关于申请对“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报告》(内农种站办字〔20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在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种子生产。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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